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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總會港都聯合助學方案,採通訊報名至10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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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
    • 日期:2014/10/03

    103學年度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總會港都聯合助學方案,採通訊報名至10月17日止

    方式:

    (一)補助對象:

    設籍高雄市家境清寒且就讀高雄市高中職、大學之學生。

    應備文件:

    1.填寫申請表。

    2.檢附全家人口戶籍謄本(附記事)、102年所得資料、102年財產資料、申請人最近學期成績單、申請人獎狀、證照及相關證明文件(政府資源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3.填寫承諾書兩份,一份由學生及家長保存,一份隨各項申請文件寄回本會以利查存。

    (二)審核標準:

    1.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列冊之低收入戶子女。

    2.未接受中度、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原民身分就學高中職減免補助學雜費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高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者(103年度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1,890元)。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金額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全家人口四人以下3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7萬5,000元)。

    5.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含公共設施用地)及房屋合計價值未超過新台幣320萬元者。

    6.在校學業

    6-1公立高中職及國立大學:各科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及格者。

    6-2私立高中職及私立大學:各科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及格且全班前十名者。

    7.未接受其他單位持續性補助。

    8.未領有公費者。

    9.非就讀夜校者。

    10.家庭情況特殊者,得專案處理。

    請於103年10月17日前備妥資料寄發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總會(高雄市三民區北平二街16號9樓,聯絡電話:3224315、3131173)。

    (四)審核單位:

    1.初審:本會承辦人會至申請學生家中進行訪視調查。

    2.複審:本會港都聯合助學委員會審核小組。

    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認助單位之付出)

     1.補助每學期學雜費:

    (1)103學年度新通過高中職生補助新台幣5,000元;大學補助新台幣10,000元。

    (2)家庭情況特殊者,得專案處理。

     2.接受清寒助學金補助學生家庭經濟確有困難,轉介慈善團體給予生活扶助。

     3.受助學生繼續升學(大專院校、研究所、博士班)者,持續給予補助。

    (二)義務:(受助學生之付出)

    1.103學年度新通過高中職生,每學期應參與社區服務20小時;其餘受助學生,每學期應參與社區服務30小時,社區服務項目以公益為主,由接受社區服務單位協助登錄社區服務之情形。

    2.受助學生社區服務時數未達規定,註銷助學金請領資格,特殊原因除外

    3.受助學生每學年應參加本會所提供之研習課程至少6小時。

    4.受助學生應出席每學期港都聯合助學相見歡活動。

    撥款:

    本會每學期註冊前(預定於2月、8月)辦理助學金發放活動,受助學生於相見歡活動中領取助學金。

    •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敬啟

      聯絡電話:(07)731-0606轉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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