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103學年度第1學期屏東縣政府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受理報名至103.10.31
103學年度第1學期屏東縣政府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受理報名至103.10.31清寒獎學金: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高中(職)學校肄業之清寒學生〈不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 一.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二)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三)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四)研究所及大專入學新生,可以用前一教育階段別最後一學期成績申請,且獎學金額度係依前一學期教育階段別之獎學金額度為審核標準。 (五)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六)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 二.獎助金額: (一)高中及高職各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大專院校六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但五年制專科前三年依照高中標準發給。 三.繳交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四.申請期限:自10月13日起至10月31日止繳交至課外活動組 五、本獎學金審查核定原則如下: (一)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 (二)本要點各獎項獎學金,除特殊才藝獎學金外,僅能擇一請領。 (三)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及成績不合標準者,不予受理。 (四)清寒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其條件順序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為優先,餘依學業平均成績之先後排序審定發給。 (五)各類獎學金若有餘額時將留用,經審查委員會通過,可適度移作為調増其他類獎學金受獎名額之用。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申請經核准者,由本府專函通知申請人肄業之學校轉知於規定期間內持申請人印章至指定地點請領。 八、本獎學金要點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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