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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受理報名至104年3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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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
    • 日期:2015/02/26

    103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受理報名至104年3月13日止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領受範圍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習評量採九年一貫成績評量計分達七十分以上(以原

              始分數計換算為乙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甲等以八十分計),

             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

             (職)計。

        (三)大專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甲等以八十分計),且無

              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四、本要點之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中職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進修學校或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

        原則。

       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類發給名額。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前項第四款之成績單影本,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

     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單、大專一年級上學期應繳送高中職畢業成績

     單。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申請期限:即日起至三月十三日止,將申請文件繳交至課外活動組,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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