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
專業社工人員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
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
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
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
『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公費生、研究生、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
(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
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
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
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
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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