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工作或求學,在外地生活租屋,有時礙於預算考量,必須分租在空間狹小的雅房,換句話說,包含客廳、廚房、浴室廁所、陽台等設施,都屬於房客共用的公共空間,只要一位房客習慣不好,其他人將全部遭殃。由房東或所有房客發起「生活公約」,並訂出罰則,可維持大家的居家環境,但須記得要事先告知房客,才不會淪為道德勸說。
網路論壇的租屋討論區不時都會出現分租房客抱怨室友的貼文,像是生活作息混亂、房間髒亂、隨便帶外人回家過夜,或是深夜大聲喧嘩、偷偷飼養寵物,甚至有偷竊行為;不只讓共處一層樓的房客受不了,房東也備感困擾,遇到這些狀況,最好所有房客能討論出一份大家可接受、可配合的生活公約,或直接由房東訂定規則,請房客遵守,但是,這樣的公約具有效力嗎? 崔媽媽基金會指出,只要房東能取得每一位房客簽名同意,生活公約就有法律效力,甚至雙方未簽約僅有口頭約定,也算是有效契約。生活公約的意義在於維持良好的生活環境及品質,罰責只是一個避免房客破壞公約的方式,金額不宜過高。相對地,房客對於公約內容,應對照自己的日常生活方式,若有難以達到的部分,應與房東溝通修改,日後才不會因此產生糾紛。 律師表示,對房東而言,如果有租期中房客拒絕簽署的情形,建議房東在當期租約屆滿後,於房客續約或另訂新約時,再要求納入「生活公約」作為租約附件條款,在租約履行、租賃管理或法律層面才站得住腳。好房網News記者馮牧群/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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