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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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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
    • 日期:2017/09/13

    申請日期

     

    106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期限自106年9月18日至106年10月18日截止。

    (學校為配合教育部平台作業,逾期申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不得有異議。)

    申請資格

    就讀本校學生(不包括延修生、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下列條件皆符合者,始可提出申請

    一、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2萬元。(若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650萬元。

    四、105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申請方式

    每學年第一學期向學校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申請人詳細閱讀本注意事項後進入學校首頁點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助學金申請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並列印申請表,於規定期限(106年10月18日17:00)前將申請表和應繳驗資料送交課外活動組龔小姐(校內分機2283),經教育部審核合格並給予補助者,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助學金金額。(第一學期無減免,請繳交全額學雜費。)

    注意事項

     

    一、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與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

    二、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三、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四、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六、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七、本計畫助學金一年申請一次,第一學期申請經教育部核定後(約12月),依補助金額於第二學期註冊費中扣除。

    助學金補助金額

     

    第一級:家庭年所得30萬以下, 一學年補助35,000元

    第二級: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40萬以下,一學年補助27,000元

    第三級: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50萬以下,一學年補助22,000元

    第四級: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60萬以下,一學年補助17,000元

    第五級: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70萬以下,一學年補助12,000元

    申請應繳驗資料

     

    一、申請表:申請學生應於線上完成申請後,將申請表以A4紙張列印,並簽名蓋章後,於規定期限內送交承辦單位課外活動組。

    二、全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106年6月1日以後所申請之戶籍資料(需含學生本人與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婚者加附其配偶)方有效。  
       1.若父母不同戶籍,請附父母雙方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若父母已離婚,請附監護歸屬一方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2.學生已婚者則需加附配偶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3.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2萬元,而其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需另繳交105年國稅局所得清單資料、家庭應計列人口105年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影本、優惠存款餘額證明等資料。

    附註

     

     

    申請系 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