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與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
二、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三、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四、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六、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七、本計畫助學金一年申請一次,第一學期申請經教育部核定後(約12月),依補助金額於第二學期註冊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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