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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107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受理報名至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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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
    • 日期:2018/09/12

    一、申請對象: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    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前項學生欲申請此助學金須持有縣(市)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二、申請資料:申請表及切結書、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一份、學生印章、學生個人帳戶存摺影本、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大一新生免附)。

        三、繳交期限:於107年10月5日星期五下午5點前繳至課外活動組何小姐(分機2297),逾期不受理。

        四、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五、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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