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112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第4次甄選簡章
壹、甄選依據:
- 學生輔導法第11條。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貳、甄選條件:
-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男性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 消極條件,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相關專業證書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
-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 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 有具體事實足認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受聘後接受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督導及統籌調派,積極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參、甄選名額及資格:
- 具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證照者者。
- 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 具有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四年以上。
- 工作年資之採計,以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年資為限。
- 具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證照者或具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應考資格者。
- 具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 上開專業輔導人員具備下列資格者優先錄用:
- 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一年以上。
- 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肆、工作內容與地點:
一、專業輔導人員工作內容:
- 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 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 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 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 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 接受本府之督導及統籌調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 置偏遠地區學校者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 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庭必要之服務。
2. 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3條相關事務。
二、工作範圍與場所:
編號
|
名稱
|
駐區
|
駐點(暫定)
|
公告次數
|
1
|
社工師督導
|
臺東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
1
|
1
|
2
|
心理師
|
離島地區(綠島鄉)
|
8
|
2
|
3
|
心理師
|
縱谷線區(池上鄉、關山鎮)
|
8
|
3
|
4
|
心理師
|
南迴線區(金峰鄉、太麻里鄉、卑南鄉)
|
8
|
4
|
5
|
社工師(員)
|
南迴線區(達仁鄉、大武鄉)
|
5
|
5
|
6
|
社工師
|
海岸線區(東河鄉)
|
1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