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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轉知臺東縣112年度(偏遠地區)專業輔導人員第四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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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
    • 日期:2023/05/24

    臺東縣政府112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第4次甄選簡章

    壹、甄選依據:

    • 學生輔導法第11條。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貳、甄選條件:

    • 基本條件:
    •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男性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 消極條件,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相關專業證書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
    •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 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 有具體事實足認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受聘後接受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督導及統籌調派,積極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參、甄選名額及資格:

    • 輔諮中心心理師督導1名:
    1. 具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證照者者。
    2. 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3. 具有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四年以上。
    4. 工作年資之採計,以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年資為限。
    • 心理師3名、社工師2名:
    1. 具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證照者或具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應考資格者。
    2. 具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3. 上開專業輔導人員具備下列資格者優先錄用:
      • 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一年以上。
      • 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肆、工作內容與地點:

       一、專業輔導人員工作內容:

    • 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 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 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 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 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 接受本府之督導及統籌調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 置偏遠地區學校者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       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庭必要之服務。

    2.       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3條相關事務。

       二、工作範圍與場所:

    編號

    名稱

    駐區

    駐點(暫定)

    公告次數

    1

    社工師督導

    臺東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1

    1

    2

    心理師

    離島地區(綠島鄉)

    8

    2

    3

    心理師

    縱谷線區(池上鄉、關山鎮)

    8

    3

    4

    心理師

    南迴線區(金峰鄉、太麻里鄉、卑南鄉)

    8

    4

    5

    社工師(員)

    南迴線區(達仁鄉、大武鄉)

    5

    5

    6

    社工師

    海岸線區(東河鄉)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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