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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轉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2年度約聘專業輔導人員聯合甄選簡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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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
    • 日期:2023/06/05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2年度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1~3次聯合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依據

    • 國民教育法第10條。
    • 學生輔導法第11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

          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
    •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員額控管及考核原則。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1條。

     

    貳、甄選類別、名額、資格條件與薪資核定標準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2年度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類別

    計畫

    性質

    職稱

    工作內容

    薪點

    錄取名額

    資格條件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款補助計畫

    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心理師)

    1. 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2. 提供學生及幼兒輔導與諮商、心理評估、家庭處遇、資源連結或轉介等服務。
    3. 提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4. 提供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
    5. 其他由教育局與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碩士328-424

    2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且領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照之ㄧ者。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款補助計畫

    偏遠地區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心理師)

    1.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2.提供學生及幼兒輔導與諮商、心理評估、家庭處遇、資源連結或轉介等服務。

    3.提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4.提供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

    5.其他由教育局與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6.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    庭必要之服務。

    7.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 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相關事務。

    碩士344-424

    6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且領有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照之ㄧ者。

    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款補助計畫

    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社工師)

    1.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2.提供學生及幼兒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家庭處遇、資源連結或轉介等服務。

    3.提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4.提供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

    5.其他由教育局與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碩士

    328-424學士

    312-424

    6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並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職務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款補助計畫

    偏遠地區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社工師)

    1.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2.提供學生及幼兒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家庭處遇、資源連結或轉介等服務。

    3.提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4.提供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

    5.其他由教育局與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6.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    庭必要之服務。

    7.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相關事務。

    碩士344-424或學士328-424

    4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並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職務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說明:請就心理師或社工師擇一報名。

     

     

     

    參、報名時間及應試地點

    • 報名時間:
    1. 第1次招考:即日起至112年6月15日下午5時為止。
    2. 第2次招考:112年7月7日至11日下午5時為止。
    3. 第3次招考:112年7月21日至25日下午5時為止。
    • 應試地點: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807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20號),

    電話:07-3845206轉741、742。

    肆、報名方式

    • 網路報名:
    1. 第1次招考:即日起至112年6月15日下午5時為止,至報名網站(http://web.jsps.kh.edu.tw/112counselor/)完成報名程序。
    2. 第2次招考:112年7月7日至11日下午5時為止,至報名網站(http://web.jsps.kh.edu.tw/112counselor/)完成報名程序。
    3. 第3次招考:112年7月21日至25日下午5時為止,至報名網站(http://web.jsps.kh.edu.tw/112counselor/)完成報名程序。
    • 應上傳文件:
    1.  報名表及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如附件1、2,請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或本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網站下載】。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持外國學歷報考者,請繳驗國外學歷證件(需經駐外單位驗證)。
    3. 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4. 近3年修習課程與專業訓練證明(無則免附)。
    5. 近3年工作經驗證明(無則免附)。(報考社工師大學畢業者,需具有與擬任職務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請檢附在職證明文件)
    6.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以報名日前3個月內開立為限)。
    • 上開應上傳文件第一項至第三項應於網路報名時間上傳繳交,若有相關佐證資料應一併上傳;第六項倘未及於網路報名時間繳交,請於甄選當日報到時交予工作人員。前述資料未於指定時間繳交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並即取消應試資格,應考人應無異議。
    • 本報名業務由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承辦,相關疑問請洽詢電話: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07-3845206轉741、742輔導處。
    • 上傳文件中若有影像類檔案,請以PDF檔儲存。所有附件請壓縮為一個壓縮檔(RAR或ZIP格式)後再上傳。
    • 收件日期以系統示列時間第1次招考:即日起至112年6月15日下午5時、第2次招考:112年7月7日至11日下午5時、第3次招考:112年7月21日至25日下午5時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伍、甄選類別、錄取名額及駐點學校/分區

        一、錄取名額

    聘用計畫類別

    區域別

    類別

    錄取名額

    分發之員額配置學校或分區(責任區)

    備註

    本局所置專業輔導人員

    行政中心

    心理師

    1

    行政中心分區

     

    學校所置專業輔導人員(暫列)

    一般地區學校

    心理師

    1

    楠陽國小(左營分區)

     

     

     

     

     

    偏遠及一般地區計畫不得相互調任。

     

     

    社工師

    6

    文府國小(左營分區)、永芳國小(大寮分區)、

    林園國小(大寮分區)、林園高中(大寮分區)

    三民家商(專案計畫-旗山分區)、

    左營高中(專案計畫-旗山分區)

    偏遠地區學校

    心理師

    6

    六龜國小(旗山分區)、甲仙國小(旗山分區)、

    深水國小(岡山分區)、復安國小(岡山分區)、

    桃源國中(旗山分區)、內門國中(旗山分區)、

    社工師

    4

    北嶺國小(岡山分區)、那瑪夏國中(旗山分區) 、寶來國中(旗山分區)、六龜高中(旗山分區)

    • 說明:
      1. 若委託學校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有增額時,將於112614()下午5時前公布增額錄取名額。
      2. 本次招考之心理師及社工師備取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擇優決定,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列冊候用,得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置專業輔導人員、一般及偏遠地區學校所置專業輔導人員出缺時通知備取,並自錄取人員名單公告後至113630前有效,並經市府核定後方能進用。
      3. 上開錄取名額之經費補助來源分別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4. 依據學生輔導法規定,專業輔導人員應接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執行專業服務及行政業務等學生輔導工作。
      5. 說明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七大分區駐點學校暨所含行政區如下:

     

    七大分區

    駐點學校

    各分區所含行政區

    行政中心分區

    民族國中

    三民區、前金區、鹽埕區、苓雅區、新興區

    左營分區

    大義國中

    左營區、鼓山區、楠梓區、大社區、橋頭區、梓官區

    前鎮分區

    前鎮國中

    前鎮區、小港區、旗津區

    鳳山分區

    青年國中

    鳳山區、仁武區、鳥松區

    大寮分區

    忠義國小

    大寮區、大樹區、林園區

    岡山分區

    路竹高中

    永安區、田寮區、岡山區、阿蓮區、茄萣區、湖內區、

    路竹區、燕巢區、彌陀區

    旗山分區

    旗山國中

    內門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那瑪夏區、

    美濃區、茂林區、桃源區、旗山區

              

    陸、甄試程序

    •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甄選:倘第1次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2次甄選,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1次已足額甄選,不辦理第2次甄選,於網站公告。倘第2次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3次甄選,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2次已足額甄選,不辦理第3次甄選,於網站公告。
    • 應試順序公告:第1次招考:112630()第2次招考:112714()第3次招考:11284()下午5時前將應試順序公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及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網頁,請各報名人員自行上網查閱。(1.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路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最新公告 2.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jsps.kh.edu.tw/
    • 甄選日期、地點及方式

    (一)日期:第1次招考:11271(第2次招考:112715(第3次招考:11285()上午9時0分起至結束。

    (二)地點: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807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20號)。

    (三)進行方式:

    1. 心理師組:包含兒童青少年常見議題、校園輔導工作、專業知能與實務,進行10分鐘模擬諮商晤談及10分鐘口試問答。
    2. 社會工作師組:包含兒童青少年常見議題、學校社會工作專業知能與實務、資源整合能力,進行10分鐘個案處遇分析及10分鐘口試問答。                            

        (四)其他:應試當天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

    以利核對應考人身分。

     

    柒、成績計算方式

      一、實務演練佔總成績60%、口試佔總成績40%。

    二、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若總成績相同者,以實務演練成績高者為優先,再相同者以口試成績高者為優先,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三、應考人員口試或實務演練任一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捌、聘用與考核方式

    一、聘用:經錄取分發者,其聘用名冊應依規定報高雄市政府核定,再由各錄取機關學校分別通知報到,未於指定日期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其聘期自正式報到日起至每年年底,依績效評核結果、經費補助狀況並經市府同意核定續聘計畫後辦理續聘。

    二、聘用期間:本次甄選錄取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約聘專業輔導人員屬約聘人員,係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之經費補助狀況及高雄市政府核定之約聘人員聘用計畫為聘用期間之依據;惟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狀況而未獲聘用或終止聘用時,或因學校班級數減少致無法續聘需終止聘用時,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三、聘用報酬:依據高雄市政府核定聘用名冊之報酬薪點支給,薪點折合率隨待遇及相關主管機關公告調整(目前每點折合金額為135元)。

    四、績效考核方式: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及「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員額控管及考核原則」辦理。

     

    玖、榜示、分發及報到

      一、甄試結果:於第1次招考:11276 ()第2次招考:112720()第3次招考:11287()下午5時前將甄試錄取人員名單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頁與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網頁,請應考人自行查閱並依公告之時間前往指定地點選填志願。

    二、甄試錄取之正式及備取人員應於第1次招考:11277()第2次招考:112721()第3次招考:11288() 上午9時30分至10時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至教育局網站下載:各式表單下載/人事室/2人力股/1-2任免遷調/4.約聘僱人員/約聘僱計畫(名冊)報局注意事項】至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807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20號)報到,參加公開分發(不克參加者出具委託書,如附件3),不再另行通知。上午10時開始依成績高低選填志願,分發時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錄取資格,各職缺一經擇定不得反悔,正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要求調整、保留或延後分發。

        三、報到與簽約:

           (一) 本案應俟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將名冊陳報高雄市政府,並經核准後始得生效。

           (二) 各機關或學校於接獲高雄市政府核准函後,應通知錄取人員攜帶私章及相關資料表件正式辦理報到、簽約等事宜,未於指定日期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

     

    拾、其他

    • 注意事項

    (一)應試當天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 並下載填具健康聲明書(附件4),以利核對考生身分。

    (二)候用期限內,倘遇同類別之缺額時,得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

    (三)本案錄取人員需俟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或通知,未錄取者不另通知亦不退件。

    • 甄選過程如有補充或調整事項或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原訂甄選作業日程需作變更時,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及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小學校網頁公告,不另個別通知。
    • 本年度偏遠地區提供宿舍學校情形如下:

    聘用計畫類別

    區域別

    專業

    類別

    責任區

    員額配置學校

    備註

    學校所置專業輔導人員

    偏遠地區學校(10名)

    心理師

    岡山分區

    復安國小

    深水國小

    社工師

    北嶺國小

    心理師

    旗山分區

    甲仙國小

    提供宿舍

    六龜國小

    提供宿舍

    內門國中

    提供宿舍

    桃源國中

    社工師

    寶來國中

    六龜高中

    提供宿舍

    那瑪夏國中

    提供宿舍

     

     

     

     

     

    拾壹、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前段)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定節錄如下)

    9條第1項第1-11(節錄)

    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且終生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

    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 經各級學校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
      •  

    專業輔導人員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予以解聘。

    專業輔導人員有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10(節錄)

    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

    • 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
    •  
    •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
    •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專業輔導人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

    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予以解聘。

    專業輔導人員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11(節錄)

    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12(節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已聘用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

    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

    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三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

    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用者,不得聘用;已聘用者,免經學校或

    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員會審議,由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逕予解聘;非屬依第十三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

    關應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辦理,未聘用者,不得聘用;已聘用者,予以解聘。

     

    14(節錄)

    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17(節錄)

    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對象為學校具正式學籍之學生,及二歲以上就讀幼兒園之幼兒。

    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二、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三、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

        其輔導學生與幼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

    六、其他由學校主管機關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第三條第一項之專業輔導人員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

        庭必要之服務。

    二、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相關事務。

     

     

     

     

     

     

     

     

     

     

    附件1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2年度

    約聘專業輔導人員聯合甄選報名表

    報名類別

    □約聘心理師(依成績高低優先選擇教育部國教署補助一般或偏遠地區人員)

    □約聘社會工作師(依成績高低優先選擇教育部國教署補助一般或偏遠地區人員)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   年      月       日

    請貼最近6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平貼)

    身分證

    統一編號

     

    性別

      □男        □女

    現居地址/電話

    郵遞區號

     

     縣          鄉鎮        村             街

             市          市區        里             路

    電話:

    段      巷      弄       號      樓之

    手機號碼、公、宅電話

     

    電子信箱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欄

     

     

     

     

     

     

    身分證影本反面黏貼欄

     

    學歷

    學校名稱

    科系

    組別

    起訖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工作經驗

    服務機關

    擔任職務

    (表格不足者請自行增列)

    工作性質

    服務起訖時間

    佐證資料

    (附件編號)

        

     

     

     

     

     

        

     

     

     

     

     

     

     

     

     

     

     

     

    修習課程與專業訓練

    領域別

    說明

    學分/小時

    佐證資料

    (附件編號)

    兒童相關

     

     

     

    青少年相關

     

     

     

     

     

    學校相關

     

     

     

     

     

    社區相關

     

     

     

    其他

     

     

     

     

     

                                                             合計               學分/小時

                           

     

     □報名應備文件依序排列

     

    本人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9條至12條及第14條之情事,另所附資料若有不實,除應負法律責任之外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

                                                                 

     

     填表人(報考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審核人員填寫(考生不需填寫)

    ※應上傳文件核驗

    □報名表【資料填寫完整】,並請務必親筆簽名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

      名)

    □近3年修習課程與專業訓練證明(無則免附)

    □近3年工作經驗證明(無則免附)。(報考社工師大學畢業者,需具有與擬任職務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請檢附在職證明文件)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以報名日前3個月內開立為限,未能於時限內申請者得於甄選當日繳交)

    *□符合資格    

     

    □不符合資格

     

    原因:                          

     

     

    審查人員簽章處:

     

     

     

                           
     

     

     

    附件2

    表〈簡 式〉

     

    姓  名

     

    英文姓名

    (應與護照證件相符且姓氏在前)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出生日期

    (以上欄位應與戶籍登記相符)

    民國         年         月        日

    外國國籍

    (請勾選)

    ☐無

    ☐有,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處

    戶籍地

      □□□□□(郵遞區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現居住所

    □同戶籍地

    □□□□□(郵遞區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號碼

    住宅:(  )

     

    手機:

    電子郵件

    信    箱

     

    緊  急

    通知人

    姓  名

     

    關  係

     

    電話號碼

    住宅:(  )

    手機:

    公:(  )

    學                                                      歷

    學校名稱

    院、系(所、學位

    學程)、班、組

    實際修業期間

    區  分

    (請勾選)

    教  育

    程  度

    (學位)

    證書日期

    文    號

    初任公職時

    已取得之

    最高學歷

    (請以「V」表示)

    起(年、月)

    迄(年、月)

    畢業

    結業

    肄業

     

     

     

     

     

     

     

     

     

     

     

     

     

     

     

     

     

     

     

     

     

     

     

     

     

     

     

     

     

     

     

     

     

     

     

     

    考                                                      試

    年 度

    考  試

    類  科  別

    證書日期文號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或  檢  覈

    考試及格證書

    專業證照

    年  度

    類  科

    生效日期

    日期文號

    核發機關

    日期文號

     

     

     

     

     

     

     

     

     

     

     

     

     

     

     

     

     

     

     

     

     

     

     

     

     

     

     

     

     

     

    專長及語言能力

    一、證照

    專長項目

    證照名稱

    生效日期

    證件日期文號

    認證機關

    專長描述

     

     

     

     

     

     

     

     

     

     

     

     

     

     

     

     

     

     

     

     

     

     

     

     

    二、語言能力

    語言類別

    測驗名稱

    測驗日期

    證件日期文號

    認證機關

    檢定成績

    備註

     

     

     

     

     

     

     

     

     

     

     

     

     

     

     

     

     

     

     

     

     

    兵                                                        役

    役   別

     

     

    軍  種

     

     

    官(兵)科

     

     

    退   伍

    軍   階

     

     

    服  役

    期  間

    起:   年  月  日

    迄:    年  月  日

    退伍令

    字  號

     

    身心障礙註記

    原住民族註記

    種  類

    等  級

    身分別

    族  別

     

     

     

     

                                                         

     

     

    簡                 要                 自                 述

     

     

     

     

     

     

     

     

     

     

     

     

     

     

    填  表  人

    承 辦 人 員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訂定,係屬正式公文書,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各欄填載包含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供公務人員送審之用。填表人務必依照規定親自據實填寫,字跡工整,如由他人填寫或由電腦列印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實情事者,自負全責。

    二、本(簡式)表適用對象:初次任職公務人員送審時應填具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僅須填寫個人之基本資料者。若不敷填寫者,仍請使用一般公務人員履歷表。

    三、本表各項目欄內之數字使用,請依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並一律以「民國」表示年代。

    四、「學歷」項:

    (一)填寫範圍以接受國內外正規學制教育已畢業,或結(肄)業並具有證明文件為限,至少須填1筆最高畢業學歷,惟大學以上畢(結、肄)業學歷有數個時,則依修業順序逐筆填寫。國外學歷並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查證認定後登錄。初任公職者,以勾選「已畢業」之學歷為限,肄業及結業之學歷,毋須勾選。

    (二)「教育程度(學位)」欄,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10國小    2l國(初)中    22初職    23簡易師範    31高中    32高職    33師範    41二專        42三專    43五專       44六年制醫專(舊制)    50大學(含軍校、警校取得學士學位者)  51二技       52四技    60碩士     70博士

    五、「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或檢覈」項:

    (一)「考試」指考選機關舉辦之各類公職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載,不得遺漏。

    (二)「類科別」欄,填寫考試及格之職系類科。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或檢覈之「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指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或經考選機關檢覈及(合)格並取得證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載,不得遺漏。公職候選人檢覈資格免填。

    六、「專長及語言能力」項:

    (一)取得民間證照考試合格資料者,請依年度順序逐筆逐項填寫。

    (二)專長項目欄,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A001:車輛駕駛;A002:汽車維修;A003:電器維修;A004:冷凍空調維修

    A005:烹飪廚藝。

    若有其他專長項目僅填專長,不填編號。

    (三)語言類別欄,包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

    七、「兵役」項:

    (一)凡已服役者均應填寫。

    (二)「役別」、「軍種」、「官(兵)科」、「退伍軍階」、「服役期間」等請依照退伍令記載填寫。

    八、「身心障礙註記」之「種類」及「等級」欄,請參考身心障礙手冊填寫。「原住民族註記」,以經戶政機關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完成登記者為限,又「身分別」欄,請填平地或山地。

    九、本表填表人所填各欄,經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除填表人簽名或蓋章外,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3欄位,請蓋職章,無職章者請蓋職名章,無職名章者請簽名。

    十、本表各欄填載資料如有異動,請填表人儘速檢證通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更正。

     

     

     

    附件3

                     委  託  書

    本人       因事未能親自到場辦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2年度約聘專業輔導人員聯合甄選公開分發作業之相關手續,茲委託           全權處理公開分發全部事宜,如有資格不符或證件不齊,致無法完成分發時,所衍生之各項權益損失,概由本人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此  致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  訊  處: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與委託人關係:

                通  訊  處: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攜帶委託人受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放棄錄取聲明書

    本人___________係經高雄市112年度約聘專業輔導人員甄試錄取,因_____________________因素,故決定放棄錄取資格,特立此書為證。

     

     

     

     

     

    此致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立書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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