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轉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2年度約聘專業輔導人員聯合甄選簡章資訊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2年度約聘專業輔導人員 1~3次聯合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依據
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貳、甄選類別、名額、資格條件與薪資核定標準
參、報名時間及應試地點
電話:07-3845206轉741、742。 肆、報名方式
伍、甄選類別、錄取名額及駐點學校/分區 一、錄取名額
陸、甄試程序
(一)日期:第1次招考:112年7月1日(六)、第2次招考:112年7月15日(六)、第3次招考:112年8月5日(六)上午9時0分起至結束。 (二)地點: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807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20號)。 (三)進行方式:
(四)其他:應試當天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 以利核對應考人身分。
柒、成績計算方式 一、實務演練佔總成績60%、口試佔總成績40%。 二、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若總成績相同者,以實務演練成績高者為優先,再相同者以口試成績高者為優先,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三、應考人員口試或實務演練任一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捌、聘用與考核方式 一、聘用:經錄取分發者,其聘用名冊應依規定報高雄市政府核定,再由各錄取機關學校分別通知報到,未於指定日期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其聘期自正式報到日起至每年年底,依績效評核結果、經費補助狀況並經市府同意核定續聘計畫後辦理續聘。 二、聘用期間:本次甄選錄取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約聘專業輔導人員屬約聘人員,係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之經費補助狀況及高雄市政府核定之約聘人員聘用計畫為聘用期間之依據;惟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狀況而未獲聘用或終止聘用時,或因學校班級數減少致無法續聘需終止聘用時,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三、聘用報酬:依據高雄市政府核定聘用名冊之報酬薪點支給,薪點折合率隨待遇及相關主管機關公告調整(目前每點折合金額為135元)。 四、績效考核方式: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及「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員額控管及考核原則」辦理。
玖、榜示、分發及報到 一、甄試結果:於第1次招考:112年7月6日 (四)、第2次招考:112年7月20日(四)、第3次招考:112年8月7日(一)下午5時前將甄試錄取人員名單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頁與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網頁,請應考人自行查閱並依公告之時間前往指定地點選填志願。 二、甄試錄取之正式及備取人員應於第1次招考:112年7月7日(五)、第2次招考:112年7月21日(五)、第3次招考:112年8月8日(二) 上午9時30分至10時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至教育局網站下載:各式表單下載/人事室/2人力股/1-2任免遷調/4.約聘僱人員/約聘僱計畫(名冊)報局注意事項】至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807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20號)報到,參加公開分發(不克參加者出具委託書,如附件3),不再另行通知。上午10時開始依成績高低選填志願,分發時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錄取資格,各職缺一經擇定不得反悔,正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要求調整、保留或延後分發。 三、報到與簽約: (一) 本案應俟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將名冊陳報高雄市政府,並經核准後始得生效。 (二) 各機關或學校於接獲高雄市政府核准函後,應通知錄取人員攜帶私章及相關資料表件正式辦理報到、簽約等事宜,未於指定日期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
拾、其他
(一)應試當天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 並下載填具健康聲明書(附件4),以利核對考生身分。 (二)候用期限內,倘遇同類別之缺額時,得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 (三)本案錄取人員需俟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或通知,未錄取者不另通知亦不退件。
拾壹、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定節錄如下) 第9條第1項第1-11款(節錄) 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且終生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
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專業輔導人員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予以解聘。 專業輔導人員有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第10條(節錄) 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專業輔導人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 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予以解聘。 專業輔導人員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第11條(節錄) 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第12條(節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已聘用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 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 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三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 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用者,不得聘用;已聘用者,免經學校或 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員會審議,由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逕予解聘;非屬依第十三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或各該主管機 關應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辦理,未聘用者,不得聘用;已聘用者,予以解聘。
第14條(節錄) 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17條(節錄) 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對象為學校具正式學籍之學生,及二歲以上就讀幼兒園之幼兒。 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二、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三、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 其輔導學生與幼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 六、其他由學校主管機關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第三條第一項之專業輔導人員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 庭必要之服務。 二、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相關事務。
附件1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2年度 約聘專業輔導人員聯合甄選報名表
附件2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簡 式〉
填 表 說 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訂定,係屬正式公文書,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各欄填載包含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供公務人員送審之用。填表人務必依照規定親自據實填寫,字跡工整,如由他人填寫或由電腦列印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實情事者,自負全責。 二、本(簡式)表適用對象:初次任職公務人員送審時應填具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僅須填寫個人之基本資料者。若不敷填寫者,仍請使用一般公務人員履歷表。 三、本表各項目欄內之數字使用,請依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並一律以「民國」表示年代。 四、「學歷」項: (一)填寫範圍以接受國內外正規學制教育已畢業,或結(肄)業並具有證明文件為限,至少須填1筆最高畢業學歷,惟大學以上畢(結、肄)業學歷有數個時,則依修業順序逐筆填寫。國外學歷並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查證認定後登錄。初任公職者,以勾選「已畢業」之學歷為限,肄業及結業之學歷,毋須勾選。 (二)「教育程度(學位)」欄,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五、「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或檢覈」項: (一)「考試」指考選機關舉辦之各類公職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載,不得遺漏。 (二)「類科別」欄,填寫考試及格之職系類科。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或檢覈之「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指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或經考選機關檢覈及(合)格並取得證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載,不得遺漏。公職候選人檢覈資格免填。 六、「專長及語言能力」項: (一)取得民間證照考試合格資料者,請依年度順序逐筆逐項填寫。 (二)專長項目欄,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A001:車輛駕駛;A002:汽車維修;A003:電器維修;A004:冷凍空調維修 A005:烹飪廚藝。 若有其他專長項目僅填專長,不填編號。 (三)語言類別欄,包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 七、「兵役」項: (一)凡已服役者均應填寫。 (二)「役別」、「軍種」、「官(兵)科」、「退伍軍階」、「服役期間」等請依照退伍令記載填寫。 八、「身心障礙註記」之「種類」及「等級」欄,請參考身心障礙手冊填寫。「原住民族註記」,以經戶政機關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完成登記者為限,又「身分別」欄,請填平地或山地。 九、本表填表人所填各欄,經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除填表人簽名或蓋章外,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3欄位,請蓋職章,無職章者請蓋職名章,無職名章者請簽名。 十、本表各欄填載資料如有異動,請填表人儘速檢證通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更正。
附件3 本人 因事未能親自到場辦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2年度約聘專業輔導人員聯合甄選公開分發作業之相關手續,茲委託 全權處理公開分發全部事宜,如有資格不符或證件不齊,致無法完成分發時,所衍生之各項權益損失,概由本人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此 致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 訊 處: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與委託人關係: 通 訊 處: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放棄錄取聲明書 本人___________係經高雄市112年度約聘專業輔導人員甄試錄取,因_____________________因素,故決定放棄錄取資格,特立此書為證。
此致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立書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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