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1學年度舉重錦標賽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1學年度舉重錦標賽競賽規程一、依 據:教育部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20010000號函辦理。
二、宗 旨:為推廣我國大專校院舉重運動風氣,促進舉重運動蓬勃發展,期能加速提升舉重運動國際競技實力,為國爭光。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技術督導:中華民國舉重協會
六、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舉重委員會
七、承辦學校:正修科技大學
八、協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舉重委員會、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
九、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5、26日(星期六、日) 兩天。
十、比賽地點: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高雄市鼓山區明德路2號)。
十一、參賽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十二、參賽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所學生,101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三、比賽分組:
(一)大專男子組:
56公斤、62公斤、69公斤、77公斤、85公斤、94公斤、105公斤、105公斤以上等量級。
(二)大專女子組:
48公斤、53公斤、58公斤、63公斤、69公斤、75公斤、75公斤以上等量級。
十四、報名辦法:
(一)日期:
自文到日起至102年5月12日(星期日)截止,請先以e-mail 傳送,正本報名表(如附錄一)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1. 收件地址:
高雄巿鳥松區澄清路840號 正修科技大學生活創意學院
2. 電話:07-7310606轉6005
3. 行動電話:0910-321138
4. 傳真:07-7358808轉6004
5. e-mail:blackwhale@csu.edu.tw
6. 聯絡人:楊鈞賀先生
(二)手續:
請依本會所附之報名表(如附錄一)詳細填寫,以學校報名並加蓋學校單位印信。
(三)報名費:
團體報名費每隊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報名費現金與報名表一併以掛號郵寄繳交。
(四)保險:
凡報名隊職員、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五、競賽辦法:
(一)規則:
採用「2008年至2012年國際舉重總會」審定公布之最新舉重規則實施。
(二)計分辦法:
1.個人單項與總和成績均分別給分合併計算,第一名得7分,第二名得5分,第三名得4分,以下類推至第六名得1分。
2.團體成績計分以各校參賽成績最優一隊為準。
3.團體成績積分相同者,以獲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定名次之先後,第一名人數再相同時,依第二名之多寡判定名次之先後,餘此類推。
十六、報到及技術、裁判會議:
(一)報到及技術會議時間訂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16時於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舉重館舉行。
(二)裁判會議時間訂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17時於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舉重館舉行。
(三)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有疑議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四)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五)比賽服裝,必須符合國際舉重總會之規定。
(六)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選手應提前15分鐘到場並參加選手介紹,未參加選手介紹者,以棄權論。
(二)選手參加過磅時,應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接受檢查,未攜帶者不准過磅。
(三)未完成報名手續(未繳交報名費)之選手,不得參加比賽。
(四)賽程表,於技術會議完畢後公布。
十八、 開幕及閉幕典禮:
(一)開幕典禮:
訂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5日(星期六)上午11時正舉行。
開幕地點:
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舉重館。
(二)閉幕典禮:
全部賽程結束後30分鐘舉行。
閉幕地點:
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舉重館。
十九、 獎勵:
(一)團體及各量級報名隊(人)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
(二)由大會頒發獎盃及獎狀(各組每校擇一最佳名次頒獎)。
(三)個人總和錄取之前三名,各頒發獎牌及獎狀,四至六名頒發獎狀。
二十、 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情形者,將分別函知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校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類比賽一年。
二十一、 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競賽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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