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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班級旅遊注意事項
租(使)用交通工具注意事項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教育部92年11月19日台軍宇第0920167875號函 (一)公司行號(限有營業執照者及租用學校(單位)。
(二)租用車輛種類(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其車輛牌照特徵及適用範 圍如附表一)、車齡(優先租用年份較新之車輛,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
(三)駕駛人姓名及駕駛執照。
(四)租用時間、租金、往返地區、行程及路線(儘量避開危險路段,例如具潛在危險平交道、 公告之狹橋、隧道等)。
(五)保險(車輛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及賠償約定‧
(六)特殊約定事項(調用其他租車公司之車輛時,應符合契約所載之條件)。
(七)符合監理單位要求之安全設備‧
(八)其他。
(一)依行車路線計畫行駛,臨時變更時須經總領隊同意。
(二)每車至少派遣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負責該車之安全與秩序維 持。
(三)兩車以上應編成車隊(車號粘貼於明顯位置),並指定有經驗之教師擔任總領隊,五車以上另增副總領隊一至二人。
(四)各車應實施安全編組,備妥急救藥品,並指派專人保管。
(五)各車次師生必須建立緊急連絡人名冊,留存學校。
(一)出發前由總領隊集合全體師生實施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
(二)上車後各車領隊帶領學生實施逃生演練,須注意安全門之開啟、車窗開啟或擊破方式、逃生動線分配以及車內滅火器配置、取得與相關操作等。
(一)隨時注意駕駛精神狀態及是否依計晝路線行駛(行駛捷徑時應經過領隊同意)。
(二)於第一次休息時間再次檢查車輛各項安全設施,尤以制動及操縱系統為重。
(三)行車途中應保持規定速率及行車間隔與距離,並恪遵交通規則。
(四)行車途中各車領隊應保持連絡。
(一)依逃生演練指導學生安全避難。
(二)通報一一九,同時搶救傷患。
(三)總領隊立即編組教師成立現場防救指揮小組,擔任指揮官,協調相關救助事宜,並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及與本部校安中心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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