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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遊申請資訊

班遊申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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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
    • 日期:2016/09/07

    申請班級旅遊注意事項

    1. 參加校外旅遊者,必須經由旅行社商業公會所認定合格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運公司承辦。     
    2. 欲申請至國家公園或各地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之門票、住宿須送公文者,請於活動前二星期之前連同活動三聯單至課外活動組申請辦理。 
    3. 全部資料備齊後先送至課外活動組審查,再開始會簽各單位。  
    4. 活動三聯單會簽順序:
      班導師(帶隊老師)→ 輔導教官→ 系所主任→ 系所會長→ 學生會行政中心→ 課外活動組→ 生輔組(主任教官)→ 總教官→ 學務長→ 校長→ 送回課外活動組備查

    租(使)用交通工具注意事項

    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

    教育部92年11月19日台軍宇第0920167875號函 

    (一)公司行號(限有營業執照者及租用學校(單位)。
    (二)租用車輛種類(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其車輛牌照特徵及適用範 圍如附表一)、車齡(優先租用年份較新之車輛,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
    (三)駕駛人姓名及駕駛執照。
    (四)租用時間、租金、往返地區、行程及路線(儘量避開危險路段,例如具潛在危險平交道、 公告之狹橋、隧道等)。
    (五)保險(車輛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及賠償約定‧
    (六)特殊約定事項(調用其他租車公司之車輛時,應符合契約所載之條件)。
    (七)符合監理單位要求之安全設備‧
    (八)其他。 
    (一)依行車路線計畫行駛,臨時變更時須經總領隊同意。
    (二)每車至少派遣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負責該車之安全與秩序維 持。
    (三)兩車以上應編成車隊(車號粘貼於明顯位置),並指定有經驗之教師擔任總領隊,五車以上另增副總領隊一至二人。
    (四)各車應實施安全編組,備妥急救藥品,並指派專人保管。
    (五)各車次師生必須建立緊急連絡人名冊,留存學校。 
    (一)出發前由總領隊集合全體師生實施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
    (二)上車後各車領隊帶領學生實施逃生演練,須注意安全門之開啟、車窗開啟或擊破方式、逃生動線分配以及車內滅火器配置、取得與相關操作等。 
    (一)隨時注意駕駛精神狀態及是否依計晝路線行駛(行駛捷徑時應經過領隊同意)。
    (二)於第一次休息時間再次檢查車輛各項安全設施,尤以制動及操縱系統為重。
    (三)行車途中應保持規定速率及行車間隔與距離,並恪遵交通規則。
    (四)行車途中各車領隊應保持連絡。 
    (一)依逃生演練指導學生安全避難。
    (二)通報一一九,同時搶救傷患。
    (三)總領隊立即編組教師成立現場防救指揮小組,擔任指揮官,協調相關救助事宜,並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及與本部校安中心保持聯繫。 
    1. 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 
    2. 各級學校若因需要直接租(使)用交通工具時,不宜假乎他人(如家長會等),應掌握租車品質,不規避應負之責任。 
    3. 校外活動若行經多彎或陡峭山區道路則應選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型車,以提升安全性。 
    4. 應訂定契約,契約內容包含事項如下:
    5. 車隊管理與編組:
    6. 出發前隨車領隊(可請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協助)應依契約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備等,檢查合格後始可出發。(檢查表如附表二) 
    7. 實施逃生演練:
    8. 車行途中應注意事項:
    9. 意外事故發生時之應變作為:
    10. 各級學校(單位)應擬訂具體作為,以期落實本案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