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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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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
    • 日期:2013/11/20

    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第一階段申請日期自102年12月2日起至12月16日止!

    一、依教育部規定符合學雜費減免身分之學生每學期需重新申辦。除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必需繳驗證明文件並填寫軍公教遺族子女教學優待申請書(一式二份),經報部核准者,爾後每學期無須重新申辦,得逕予核發至畢業止(不含延長修業年限)。

    二、申請日期:102年12月2日(一)起至12月16日(一)止!於此一階段完成減免手續者將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先行扣除減免金額。無法於前一階段完成減免手續者,請持學校所核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相關證明文件和減免申請表於103年2月21日(五)前完成補辦手續。因攸關自身權益,請同學務必於期限內完成減免手續。

    三、承辦單位:活動中心二樓課外活動組

    四、繳費方式:

    (一)申辦學雜費減免者,應先辦理減免手續,待學校承辦單位初審減免資格並於下一學期學雜費繳費單扣除減免金額後(請勿先行繳費),剩餘款項在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補繳差額或至臺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只能申貸差額,申辦貸款時間為103年1月15日至2月21日止)。

    (二)已辦理減免但差額未繳清者,視同未完成註冊。

     

    五、辦理方式:

    (一)申請前請先詳細閱讀注意事項!符合減免身分者持減免申請表暨切結書、相關證明文件和102年12月1日以後所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於申請期限內至活動中心二樓課外活動組辦理審查(減免所需繳交相關資料和證明文件請務必帶齊,未帶齊者不予受理)。

    (二)申辦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者,需另檢附學生本人及其父母(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才可申辦減免。

    (三)辦理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者,需持相關單位於103年所核發之證明文件方能辦理減免。

    (四)為鼓勵學生多元學習,100學年度起放寬「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學生」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現行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具有以上減免身分者可持教育學分費之繳費單先行至課外活動辦理學分費減免後餘額再行繳費。

     

    六、注意事項:

    (一)同一教育階段同一學期之就學費用依規定僅得申請減免一次,如有復學、轉學或降轉等情形,將不得重複申請。

    (二)如申請手續完成後,相關證件有任何異動或喪失申請資格者,請主動告知承辦人,以免違反規定涉及刑責並影響自身權益。

     

    七、申請學雜費減免有疑問者請電洽07-7310606轉1121、2294

                                             課外活動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