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租屋節稅-小提醒
幫爸媽節稅,請同學記得保留租約及付款證明文件! 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列報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在校外租屋的同學,應保留租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經切結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後,父母或扶養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據以申報列舉扣除額。 若有任何賃居問題請電洽 生輔組07- 7358800 轉分機2785 林家緁小姐洽詢。 學務處生輔組 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