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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租屋,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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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學生事務處
    • 日期:2013/12/16

    親愛的正修同學:

    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因此,抽到宿舍而造成無法承租時,責任不可歸責於房東,定金被房東没收是合理。

    但是否真的無法拿回呢?學生當然可以轉而用求情或溝通的方式請求房東諒解,或許房東能體諒學生的狀況,而願退還全部或一部份,若是如此應感謝房東的善意,勿認為是理所當然,而日後均比照辦理,讓自己變成一個不可理喻之人。

    若是房東不願出租時: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也就是說,當房東(受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將房子出租給房客時,房客是可要求房東加倍賠償的。

    若是雙方條件談不攏時: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也就是當碰到像是921大地震、颱風淹水等等,造成房子的損傷,或是在看屋時未談到的細節,在付定後簽約時雙方在細節部份無法溝通而致使任何一方不願承租時,另一方是不得扣下定金或是要求加倍賠償的。

     

    緊急重大事件,先行以電話通報軍訓室校安中心,校安中心有專責值勤人員實施24小時服務,專線電話:(07)7312787。

     

    若有任何賃居問題請電洽  

    生輔組 07-7358800轉分機2785 林家緁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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