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種類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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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讀教育部立案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專科部(四、五年級)、大學部、研究所(博、碩士班)等在學生(不含公費生、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進修部、在職進修生、推廣教育學分班及夜間部學生),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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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榮眷子女獎學金:
1.研究生:
家長為現役志願役軍人或具榮民身份之子女(含榮遺眷子女)。
2.大學生及專科生:
凡榮(遺)民未支領軍公教退休俸(不含大陸或遺眷半俸)、生補費、贍養金,且未 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上述單位,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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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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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東南亞等國僑生獎學金:僑居泰國、越南、柬埔寨、寮國、緬甸、馬來西亞、印尼等國來 台就讀大專院校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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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收入戶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卡(名冊)證明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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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方式暨獎學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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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生:每名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 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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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學生:每名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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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科生:每名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 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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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名額及評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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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榮眷子女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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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校研究生2名、大學生1名、專科生1名,各校得依本會提供獎學金之名額及成績,實施甄選,推薦績優學生,併申請表件函送本會,研究生由本會審核資格無誤後給獎,另大學生、專科生部份,本會彙整各學校推薦名單,函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協助審核資格無誤後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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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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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止後,彙總全國各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者,評選取60名給獎(研究生、大學生、專科生給獎人數依送件總數按比例分配取優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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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東南亞等國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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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止後,彙總全國各學校東南亞等國僑生申請者,造冊送僑委會協助資格審核後,評選取30名給獎(研究生、大學生、專科生給獎人數依送件總數按比例分配取優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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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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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止後,彙總全國各校低收入戶學生申請者,評選60名給獎(研究生、大學生、專科生給獎人數依送件總數按比例分配取優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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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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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應填寫本會規定之申請表(如附件,可向各校承辦單位索印;或自行上本會網站http://www.lmcf.org.tw/下載),並繳交下列申請文件,向就讀學校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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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績單正本或經學校驗證之影本(須達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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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軍榮眷子女80分、身心障礙學生75分、低收入戶學生75分、僑生7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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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學年度上、下學期操行成績平均評列甲等(80分)以上,研究生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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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學生(專科生)必須已修下列任一種如中華民國憲法或立國精神有關課程或各校相關通識課程(如公民、法治、憲政等)學分,軍榮眷子女、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學生等75分、僑生70分以上,研究生則免。不必檢附學分成績證明,但請學校驗核,於申請表註明修習年度、學分科目名稱及成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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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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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軍榮眷子女:檢附學生家長 「軍人身分證」、「榮民證」或「榮民遺眷證明」影本及學生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影本;現任職公務機關(構)之榮民除檢附「榮民證」影本外,另請檢附單位開立未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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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心障礙學生:檢附學生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學生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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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東南亞等國僑生:申請表填註僑居國,並檢附學生證影本,由本會統一列冊函僑委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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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低收入戶學生:檢附低收入戶卡(名冊)影本及學生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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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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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可自行依照實際作業程序,規定學生送件起訖時間,本會自即日起受理各校函送申請表件,截止日期為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郵戳為憑),請寄台北市大安區安居街98巷22號黎明基金會收 (郵遞區號10672)。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敬啟
聯絡電話:(07)731-0606轉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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