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正修科技大學學則】規定:
一、逾期未註冊者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或違反校規而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議決議退學者。
三、全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四、學業成績連續兩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五、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連續三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六、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七、未經本校同意同時在他校註冊就讀者。
八、無上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延修生或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不受得不受前項第四、五款之限制。
(學則以教務處公告新版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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